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获得《免办证明》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案 
供稿单位: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/协会/   | 时间: 2008-07-15 08:40:04   | 被点击:

[案情简介]
    2006年11月、12月,某公司先后两次以工厂生产线/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/零部件为由,在江苏检验检疫局认监处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(以下简称《免办证明》),进口2批/6台电控箱。2007年2月,公司又以同样的理由申请办理《免办证明》,检验检疫机构在审核把关过程中,敏锐地察觉到其进口目的可能并非为生产线配套所需,而是用于产品上,遂将相关材料寄来S局,要求S局予以调查核实。
    经调查:该公司是于2004年8月批准成立的公司,经营范围为锅炉、垃圾焚烧处理装置等工业设备的制造、安装、改造、修理等,公司于2005年12月开始试生产。其以《免办证明》进口的电控箱,并非为生产线配套所需,而是直接用于其产品——垃圾处理装置。已进口的6台控制箱,2台已安装在其产品上,2台尚在公司仓库内,另外2台在上海作性能检测。
[处理结果]
    鉴于该公司未按申请目的使用进口列入目录的产品,且该公司多次违法申请办理《免办证明》,情节较为严重,S局对该公司处以1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。
[法律依据]
    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第六十七条规定:“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,擅自出厂、销售、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,责令改正,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”
    2.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第三条规定:“《目录》中的产品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。(1)…… (4)获得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》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。”
[分析意见]
    1.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促使企业对3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重视。在对此案的查处过程中,虽然公司的态度一直是比较积极的,但公司也反复强调,由于是新成立的公司,一切进口事项全部委托货运公司办理,虽然申请是以公司的名义,材料上也全是公司的印章,但实际的操作都是货运公司进行的,货运公司说要签字就签字,说要盖章就盖章,公司并非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。我们认为,即使公司所说的是实情,也说明公司对3C认证是不够重视的,如果是在其它的法律文书上,公司会不加审察,随便签字盖章吗?
    2.要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宣传力度。公司对3C产品认证不够重视是一个方面,但企业对3C产品认证的程序不够了解也是实情。特别是委托货运公司办理进口的企业,往往是对货运公司的话言听计从,而货运公司只要能将货提到手,则会不计后果,诱导企业编造3C免办理由,等到我们对其进行查处时,企业只能强咽苦果。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的,并非是为了处罚企业,而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和安全。因此,加强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的宣传,促使企业自觉遵章守法,是我们今后工作的重点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苏州检验检疫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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